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
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
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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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2015年)
-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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