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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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3年)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