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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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18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