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了使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经验,对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二、
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2006年)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YYYY年MM月)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