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
未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专利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已获批上市药品的相关专利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后30日内,自行登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专利授权日期及保护期限届满日、专利状态、专利类型、药品与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生效后30日内完成更新。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登记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收到的相关异议,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记录。登记信息与专利登记簿、专利公报以及药品注册证书相关信息应当一致;医药用途专利权与获批上市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一致;相关专利保护范围覆盖获批上市药品的相应技术方案。相关信息修改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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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