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机关、单位在定密权限内,对其所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原始定密。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派生定密。
第三条
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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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2002年)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