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机关、单位在定密权限内,对其所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原始定密。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派生定密。
第三条
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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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