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鲁公发[2003]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
-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