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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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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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公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公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条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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