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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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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