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第六条 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 第七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第八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 第九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 第十条 常驻机构进境的货样、广告品及暂时进口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