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六条 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