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第三条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第六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第七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 第八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 第九条 常驻机构进境的货样、广告品及暂时进口货物,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三章 出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十条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常驻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 第十二条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机构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驶至指定地点,凭《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 第十三条 常驻机构监管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机动车辆进… 第十四条 常驻机构转让进境监管机动车辆时,应当由受让方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让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机构应当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和《海关备案证》向… 第十六条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撤销的常驻机构,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结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7. 废止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