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公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公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