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