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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第六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第七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 第八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 第九条 常驻机构进境的货样、广告品及暂时进口货物,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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