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出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出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十条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