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在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以总局令形式公布,规范体育管理工作、调整体育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对下列事项进行规范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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