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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