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
一、 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 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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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