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体育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在体育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以体育总局令形式公布,规范体育领域相关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对下列事项进行规范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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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
- 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公安部关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检查监督问题的通知(199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