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注册、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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