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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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大黑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8年)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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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2021年)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