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楼子山等1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6年5)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