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临床实践中的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定制式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灵空山等23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