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临床实践中的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定制式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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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