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的申请、培训、考试、核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以下简称营运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领取《准驾证》。《准驾证》是获准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
《准驾证》按车型分为:
(一)K1类,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运汽车;
(二)K2类,车长小于6米的客运汽车;
(三)H1类,货运汽车列车(半挂车和全挂车);
(四)H2类,普通货运汽车;
(五)H3类,其他机动车辆。
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在相应的H类准驾证上签注“危”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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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2018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