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 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 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