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情况确定。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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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辽宁省辽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2016年)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