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资源。2004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国内原油采掘业利润增加较多,其他行业和社会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业利益分配不平衡,影响经济平稳运行。为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施行。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9年)
-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5年)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