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纳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内的县(区、市、团场)开展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地方财政承担项目建设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气象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电力电信民航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单位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