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外债转贷款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权人)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务人)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境外机构委托境内机构向境内其他机构发放贷款,境内受托机构与境外债权人在法律上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或不需要承担境内其他机构信用风险的,不属于外债转贷款。
(一)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
1.
财政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外谈判和签约,并由国家财政部门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
-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