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外债转贷款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权人)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务人)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境外机构委托境内机构向境内其他机构发放贷款,境内受托机构与境外债权人在法律上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或不需要承担境内其他机构信用风险的,不属于外债转贷款。
(一)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
1.
财政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外谈判和签约,并由国家财政部门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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