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外债转贷款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权人)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务人)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境外机构委托境内机构向境内其他机构发放贷款,境内受托机构与境外债权人在法律上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或不需要承担境内其他机构信用风险的,不属于外债转贷款。
(一)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
1.
财政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外谈判和签约,并由国家财政部门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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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1999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曾国卫、陈国基职务任免的通知(2016年)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