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外债转贷款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权人)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务人)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境外机构委托境内机构向境内其他机构发放贷款,境内受托机构与境外债权人在法律上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或不需要承担境内其他机构信用风险的,不属于外债转贷款。
(一)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
1.
财政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外谈判和签约,并由国家财政部门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