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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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遵义海关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