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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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长寿县设立重庆市长寿区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铁集团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