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4、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三、 4、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九日 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