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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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2001年)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