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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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