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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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铁集团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6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