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期间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以下简称期间复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调查机关可以应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国内产业)、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的申请立案,进行期间复审。
调查机关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行立案,进行期间复审。
第四条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自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12个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对经复审的反倾销措施申请期间复审的,应当自复审后的裁决生效后每届满12个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期间复审申请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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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