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2006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