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0年第9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抵押问题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
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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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
-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2000年)
-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2012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