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有关航运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为外国航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
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同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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