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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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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