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2025年)
-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