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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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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