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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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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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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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