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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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东省猛坑石(石坑崆)和麻石洞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