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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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
-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