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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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