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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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8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