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八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79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现将第八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等6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工作管理,促进货物装载加固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96号文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08〕106号)、《关于公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修订内容的通知》(铁运〔2009〕236号)废止。
《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铁运〔2007〕218号)、《关于加强卷钢装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10〕11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二、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6〕272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3〕9号)等9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6〕272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运安全计量安全检测监控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提高货运安全检测监控能力,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6〕272号文件。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3〕9号)、《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9〕38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铁运函〔2005〕467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232号)废止。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铁运〔2011〕39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期间核查管理办法》(铁运〔2012〕117号)、《关于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运电〔2005〕121号)、《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办法(试行)》(铁运函〔2005〕816号)、《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应用软件升级工作方案》(铁运函〔2012〕94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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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
-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