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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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2007年)
-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