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盟建制改设呼伦贝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呼伦贝尔盟和县级海拉尔市,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海拉尔区胜利大街。
二、
呼伦贝尔市设立海拉尔区,以原县级海拉尔市的行政区域为海拉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广场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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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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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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