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盟建制改设呼伦贝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呼伦贝尔盟和县级海拉尔市,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海拉尔区胜利大街。
二、
呼伦贝尔市设立海拉尔区,以原县级海拉尔市的行政区域为海拉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广场路。
三、
呼伦贝尔市辖原呼伦贝尔盟的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新设立的海拉尔区,原呼伦贝尔盟的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和根河市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
呼伦贝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日
-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1999年)
-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