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2021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
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二、
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 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