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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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2000年)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
- 民政部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