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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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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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2年)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