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
将第十二条中的“、乙级监理”删除。
三、
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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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