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
将第十二条中的“、乙级监理”删除。
三、
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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