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
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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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1950年)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退役军人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