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一)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更多的流转方式选择,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同时,也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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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 旅行社条例(2017年)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