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一)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更多的流转方式选择,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同时,也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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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9年)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2023年)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