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一)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更多的流转方式选择,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同时,也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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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2012年)
-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人民警察节”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